要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中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调研,向中央提出对策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颁布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起讼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嫌疑人8802人。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持之以恒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职业素养,培育优良作风,夯实基层基础。以下为根据文字直播整理的报告全文: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
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有的规定为法院独立,例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03条规定:法院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
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俄罗斯,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纳法院系统内的条条管理,其中,美国、俄罗斯成立全国司法管理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一些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宪法对于司法经费体制方面的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在将司法权定位为一种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其是否可作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学界存在分歧。
有的认为,法院有一个二元结构,即中央性和地方性。显然,此条款一旦适用到人民法院,就必然会生发如何理解和界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等系列问题,进而引发如何妥善处理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司法权独立行使及其外在保障 各国宪法对司法权力独立行使方面的规定也是存在差别的。二、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均以国家的名义、人民的名义或者代表国家的元首的名义来进行,例如,《哈萨克斯坦宪法》第76条规定:司法权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名义行使……。此种不同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司法权力的运行和司法管理体制的具体设计。日本、韩国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组成司法管理委员会,行使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司法管理决策权。
我国台湾法院组织法第87条规定,司法院体制下的司法行政采取了二元体制,即司法院院长督同最高法院院长监督最高法院,而司法行政部部长监督最高法院所设检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 司法权力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安排 各国宪法对国家层面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不同的安排。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显然,其无疑与各国的国家权力安排、国家结构的形式、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配等密切相关。
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均属于不具有可定义性的概念,我们在讨论司法权(力)相关问题时就必须在特定的语境或者界定前提基础上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局面。仅以议会与司法机构的关系为例,《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38条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就审理中的案件的司法活动提出询问、进行辩论或者发表声明。
同样,我国宪法也并未作类似于土耳其宪法的上述规定,只是第71条规定了权力机关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换言之,我们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来进行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及制度的设计,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有的规定司法权从属于某种国家权力机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此处强调的是合众国的司法权,并不排除各州的司法权。国家司法权存在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而地方司法权存在于某些联邦制国家。需指出的是,基于我国传统文化、宪法体制、法治意识等方面的特点,他国存在的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和机制未必适合或者完全适合,乃至未必产生同样的功效。 来源:《法制日报》2014-01-15 进入专题: 司法权力 宪法表达 。
因而,我们可以借鉴土耳其的做法与经验,从宪法文本或者理论认知上妥善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中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司法权只能由法院及特定的司法机构行使,例如,《土库曼斯坦宪法》第99条规定:土库曼斯坦的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
有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例如,日本属于单一制国家,《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世界各国宪法或者基本法均对司法权力的相关方面或者事项作出了规定,但因各国政治体制、立宪传统、法律文化、社会国情等方面的不同,司法权力的宪法表达呈现出诸多差别。有的规定为法官独立,例如,《大韩民国宪法》第103条规定:法官根据宪法、法律和良心独立审判。
有的规定为院长和法官独立。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采纳法院系统外的条条管理,即由隶属政府的司法部来负责管理。有的规定司法权不从属于其他任何国家权力。联邦预算对法院的拨款,应当能够保障法院依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充分和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其三,中国共产党在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将党的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将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削弱这一地位)。国家设置安全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将其设在国家主席之下也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需要,具有实质正义性。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应包括哪些,还需作深入研究,可在修宪之后交由法律(如《国家安全委员会法》)作出具体规定,宪法不必直接涉及。其二,三中全会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党的文件,其提出的政策、措施要进入国家制度领域还需经过宪法、法律转化为国家的宪法制度、法律制度。
因此修正案中可只做原则性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职权、组成等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法治国家中的权力还要求有形式正义,即一切国家机构皆需依宪依法而设立,一切国家权力皆需依宪依法而行使,形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第三种形式较妥。目前如果增加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修正案,可有三种形式:一是加在第80条之中,增设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为此,笔者建议修宪,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纳入宪法规范。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安全委员会 。
三、修正案的形式 现行宪法涉及国家主席职权的条文主要是第80条和第81条。三是在第80条、81条之后增加一条,独立成一条文。
而将修正案的内容独立成为一条,与第80、81条并列,则其职权将不限于对内或对外的某一方面,与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将要发挥的作用较为吻合。第一款:国家主席领导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担任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仅利国利民,而且利党,是新形势下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内容,也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表现。修正案若加在第81条中作为该条第二款,又似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限于对外职能方面,而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不仅有对外职能,还有对内职能,因此这两种形式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多个实证研究揭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成效不佳。
随着纪监互融进程的持续推进,无论互融的程度如何加强或发生某种嬗变,或者纪委和监委的权限发生何种改变,其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前提。
[7]但是,《立法法》第8条实际上是在处理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制定权限分配关系——第8条事项只能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等一般不得染指——因而可以理解为关于法律的法规创造力的规定。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
行政复议应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行政诉讼趋同。
当然,内阁并不只是被动地执行国会的决定。